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回收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回收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被回收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需要编制被回收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信件息披露的最低需要。不论本准则是不是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需要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质状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首要条件下做出适合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董事会觉得无本准则需要披露的状况的,需要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首要条件下,董事会可使用相互引证的办法,以防止重复和维持文字简洁。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别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需要:(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不要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董事会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要,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使用质地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等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不能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需要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需要。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第九条董事会应在《回收方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平台,以备查阅。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能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没有不真实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有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建议的内容,应当说明有关中介机构已书面赞同上述援引。第二章被回收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解释第十三条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XX公司董事会关于XXX(回收人名字)回收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企业的名字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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