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处置劳动者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原已解除的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不是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不是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薪资问题,大家觉得,职工于《国家赔偿法》推行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职员的薪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劳动局的复文》的规定,恢复其原薪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薪资。
对于上述部门规章中“于《国家赔偿法》推行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理解,应指的是劳动者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行为均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推行以前。立法对《国家赔偿法》推行将来被错判的情形未有规定,大家觉得,企业应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原薪资待遇,或依据实质状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至于劳动者因被错误判决而导致的在押期间收入损失应当是国家赔偿的内容,不应再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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